北市府:士林區福林段2筆市地「過程依法」
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6-06-13
 
 
 
士林區福林段2筆市地,尚在議會審議程序中,並無與私地主完成交換及出售之處分,更無追討價差之情事
士林區福林段2筆市地,尚在議會審議程序中,並無與私地主完成交換及出售之處分,更無追討價差之情事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有關媒體報導議員質疑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將士林區福林段三小段212-3、269-1地號等2筆市地與建商所有之私地進行交換,有黃金三角窗換建商腹中地、圖利建商乙案,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特別提出澄清說明。本案市地交換及出售係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送請市議會審議,目前尚未完成處分程序;未來即使市議會及行政院同意進行處分,市地交換及出售價值亦將依照市議會財建委員會審議結論,以市價估算市有土地對私人基地的貢獻價值,決非以土地公告現值辦理交換及讓售。
 
台北市政府表示,本案申請人前以「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」向財政局申購士林福林段三小段212-3、269-1及212地號等3筆市地,因該3筆土地面積分別為43、38及406.48平方公尺,財政局基於大面積市地取得不易,駁回讓售申請。俟申請人再重新提出方案,申請以其所有210、211地號私地(面積合計58平方公尺)與212-3、269-1地號市地(面積合計81平方公尺)辦理「部分交換」及「部分讓售」。
 
因申請人所提方案經評估符合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3條(交換)及第69條第1項第8款(畸零地出售)規定,且市地進行交換後可將210、211地號私地納入212地號市地,整併成為464.48平方公尺之土地,有助未來與北側私有基地進行都市更新或開發,爰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處分之程序。
 
另考量212-3地號市地臨已開闢道路,立地條件優於210、211地號私地,未來進行交換將依市議會財建委員會審議結論,委請估價師針對212-3及269-1地號市地對整塊私人基地的貢獻價值,以市價查估交換及出售價值,並提市府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,以維護市產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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